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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9日

軟體委外服務將走上全球代工的路

電子產業在全球市場裡的OEM、ODM、以及EMS是最為熱門且顯著的案例來觀看委外製造、委外設計、以及全球代工的產業生態以及全球產業分布移動的走向。

早期歐美電子產業大廠諸如德州儀器(TI)、美商超微(AMD)等大廠,在企業開展的初期及中期,其晶片的生產多半為自己設廠或是委由當地鄰近廠商製造生產。

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ing):代工廠接收廠商的所有設計規格,只負責照規格藍圖製造生產。
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ing):代工廠接受廠商的設計概念跟意向,為其客戶設計及製造
EMS(Electronics Manufacturing Service):提供具有經濟規模及全球各地的電子專業代工服務

事實上,電子產業已經有很多代工服務商具備全球代工服務的能力,很多廠商也開始給予其既有代工供應商壓力,表達其希望產能產量以及交期可以更加彈性話的需求。

全球代工的優勢在於在全球各點的代工工廠可以相互支援以及靈活的調度產量。當客戶臨時在歐洲增加了三週內兩倍銷售量的需求,但是原本主要代工工廠在亞洲,即使全速生產,產量產能都可以應付,但是成品的運送卻會讓交期趕不上,或是必須用更加昂貴的運輸方式以應付這臨時的增量訂單需求。一旦代工供應商具備全球代工能力,來自客戶的臨時區域性加單,鄰近的代工工廠可以很靈活的調度產量,隨時就近支應。

至於軟體代工服務為什麼將會走上全球代工的路呢?

姑且看十年前的美國跟愛爾蘭。愛爾蘭的資訊產業在十年前開始急速的蓬勃發展,由於資訊人員素質高,加上人力成本大大的低於美國以及歐洲國家,於是,美國許多軟體大廠,諸如Microsoft、Oracle、CA等,開始在愛爾蘭設立分公司,甚至將某部份的重心直接轉一到愛爾蘭,主要因為在愛爾蘭可以大幅的降低人力成本。

十年後,這些在愛爾蘭設立分公司的軟體廠商,開始逐漸將其軟體開發過程當中的某些環節外包給軟體代工服務廠商。印度、以色列、以及台灣,是早期軟體代工服務業發展比較快的國家。以台灣為例,事實上人力成本並不算是便宜,只是比起歐美來的便宜,於是,這些軟體代工服務業為了一方面提升自己的產業競爭實力,一方面為了更加拓展市場,也紛紛的在中國大陸、越南等地,開設了分公司,更甚至將總部轉移過去。

成本問題的減輕,只解決了一半的問題。主要客戶來自於歐美的這些軟體代工服務業,開始承受客戶對於因時差因素而拉長雙方溝通時間的抱怨,而開始必須讓自己可以盡量的在全球各主要時區都有分公司或是據點,可以及時回應客戶的進度疑問以及各種溝通上的問題,企圖解決溝通流時差的問題。

事實上,再看遠一點,當軟體代工也開始從OEM提升到ODM之後,勢必在受委託設計客戶所需求的一些軟體功能概念的產品時,有些較核心的功能流程與設計,是必需要更頻繁的與客戶之間相互溝通的,這些較核心的軟體代工,未來若軟體代工服務業可以具備全球各主要時區點皆有軟體設計中心的能力之後,將可讓軟體的委外設計流程更加的流暢,並且可以更加大幅縮短交期。

這樣像不像電子產業走向全球代工之路呢?

2006年1月3日

民航法規-電子儀器的使用限制

前些日子搭乘飛機返抵國內後,在飛機降落時,發生了一個小插曲,是跟電子儀器使用相關的一段爭執。

先看一下相關的法令規定:
民用航空法
第四十三條
航空器,除經民航局核准外,不得裝載武器、彈藥、爆炸物品、毒氣、放射性物料或其他危害飛航安全之物品。

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及乘客不得私帶前項物品進入航空器。於航空器關閉艙門並經航空器工作人員宣布禁止使用時起至開啟艙門止,亦不得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器材。

前項干擾飛航通訊器材之種類,由民航局公告之。

....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干擾飛航通訊器材種類

中華民國90年10月2日企法(90)字第0029986號
一、依據:民用航空法第43條第三項訂定。
二、適用範圍:搭機旅客於關艙門後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佈禁止使用個人電子用品時起至開艙門止,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國內線全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 (Citizen Band Radios )。
2.行動電話 (Cellular Telephones)。
3.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 (Transmitters that remotely control devices such as toys)。
4.個人視聽用品如CD/MD/VCD/DVD/MP3/ 唱盤與TV Receiver 。
5.攝影裝備如Video Camera and Portable VCR
6.電子遊樂器 (Electronic Entertainment Devices)。
7.電腦及週邊設備 (Computer and Peripheral Devices),如Laptop/PDA/Electronic Dictionary/Calculator。
8.收音機 (Radio Receiver)。
9.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 (Transmitting Devices)。
〈二〉、國際線全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 (Citizen Band Radios)。
2.行動電話 (Cellular Telephone)。
3.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 (Transmitters that remotely control devices such as toys)。
4.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 (Transmitting Devices)。
〈三〉、國際線起飛及降落階段(飛行高度壹萬呎以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個人視聽用品如CD/MD/VCD/DVD/MP3/ 唱盤與TV Receiver。
2.攝影裝備如Video Camera and Portable VCR。
3.電子遊樂器 (Electronic Entertainment Devices)。
4.電腦及週邊設備 (Computer and Peripheral Devices) ,如Laptop/PDA/Electronic Dictionary/Calculator。
5.收音機 (Radio Receiver)。
三、附註
〈一〉、航空站應於站內運用文宣及廣播向旅客宣導個人電子用品禁止使用規定。
〈二〉、航空公司應於報到櫃台提示旅客個人電子用品使用規定。
〈三〉、航空公司應於關艙門後提示機內旅客禁止使用個人電子用品規定。
〈四〉、旅客使用本規定適用範圍所列以外之電子用品時,於飛行 中如機長懷疑干擾飛航系統,得要求停止使用該項電子用品, 並於確定不影響飛行安全情況下,准許恢復使用。
(五)、機上違規使用電子用品時,依民航局訂定之「機上乘客使用 個人電子用品處理原則」辦理。



事情是這樣的,飛機將要降落但尚未停妥,機艙門也尚未打開。某位乘客A拿起數位相機,準備拍照,旁邊的乘客B制止乘客A的不當舉動。乘客A或許認為飛機都已經著陸了,有什麼關係,乘客B確認為應該遵守規定,不得使用電子儀器,以免影響飛行安全,並且告誡乘客A,規定上不可使用電子儀器。乘客A確認為乘客B很煩,是在騷擾他。

事情或許有其他因素影響,例如雙方互動的語氣、用詞,甚至當時有無實際行動制止之類,這些因為也無法釐清,姑且先不談。

總之當時遇到這樣的插曲,一方似乎是認為都已經降落,想要拍照,另一方要制止,但是結果是被制止的認為遭到騷擾,制止的認為犯錯的人已經違法,還不知錯,更認為別人是騷擾,因而不願善罷甘休。當雙方音量越講越大,也引起其他乘客以及空服員的注意,並且出現勸和的狀況,包含空服員勸說,希望乘客著眼逾現下已經安全著落,大家難得愉快歸國之類的話語。

您怎麼看待這樣的事件呢?

若您是發現有人違反飛行安全的法令,您制止,卻被說是騷擾,空服員該要制止的,卻勸和。您是要大事化小,小事化無,還是您要控告航空公司或是舉發違反航空法的那位當事者?

若您是犯錯的那位,您要怎麼處理當時的狀況?您或許真的不知事情輕重,犯了錯,但是覺得對方實在語氣惡劣,甚至您真的覺得對方的動作令您很不舒服,您覺得他是在騷擾,您該怎麼做,控告對方騷擾?還是您後來知道事情嚴重,知錯了,您要怎麼讓事件結束,您要怎麼對指證您的人,但是因為您說他騷擾,這樣的話語,您如何在對方盛怒之下,向他道歉?

若您是空服員,您該怎麼處理?通知航警局來處理乘客違反航空法的事件,還是著眼於當時飛機已安然停妥,倉門也已順利打開,告誡犯錯者以後不要再犯,然後讓事件就此結束?

您想想囉~